刚上市即遭专利起诉,光峰科技业务质量备受质疑
编辑:admin 日期:2019-08-06 18:17:51 / 人气:
光峰科技于7月22日登陆科创板,成为首批在科创板挂牌的公司之一,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而言,核心技术的真实、排他性非常重要,是公司经营、盈利的基石。然而在7月29日晚间发布了一则《涉及诉讼公告》,披露公司当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关于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三份《民事起诉状》,原告称称其系第ZL201610387831.8号“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而光峰科技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光峰极光投影机(规格型号:AL-LX410UST)”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对此,光峰科技也在公告中表示:“若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AL-LX410UST的这款产品,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刚上市即遭专利起诉,本已令光峰科技颇为尴尬,而与此同时针对该公司经营模式可持续性,也存在很多质疑。
租赁业务带来的资金压力
根据招股书披露,激光光源租赁业务是光峰科技从2014年开始的经营模式,在该模式下,是将公司自产的核心产品激光影院光源,从原先的直接销售模式,改为部分对外租赁的收费模式;这在财务数据上导致公司的部分存货资产,被结转为固定资产。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产品产销信息显示,光峰科技的产品产销率并不高,存在大量产成品的积压;即便是将对外销售的激光电视整机纳入计算,2017年和2018 年激光电视光机的产销率分别为 70.23%和 83.04%,存在约六分之一的产成品积压比例。
在这样的产销背景下,光峰科技如果不开展租赁业务、不将存货结转到固定资产当中,就难以避免在存货项目下存在大金额的产成品存货科目余额。这令人怀疑,光峰科技在原有激光电视光机产品直接对外销售难度加大背景下,开展租赁类经营模式是否是不得已的选择?如果没有将上述存货结转为固定资产并对外租赁,上述激光电视光机是否有能力实现对外直接销售?
不仅如此,在开发租赁业务的同时,大量存货流动资产被重新分类至固定资产当中,在业务模式上很类似于部分光伏组件生产厂商,将自产光伏组件用于投建光伏电站、后期通过光伏发电售电实现现金回流。在这样的模式下,对于公司的现金流压力非常大,而这也是导致海润光伏等公司现金流断裂、濒临退市的主要因素之一。
根据光峰科技披露的数据显示,公司的租赁服务业务在2016年到2018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146.41万元、11842.86万元和30431.71万元,增速明显超过了销售业务。
但与此同时,公司2016年末的短期借款余额还仅为2120万元,到2019年上半年末就已升至24200万元,3年半时间里累计增幅达20倍;这也是光峰科技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中,将有3.3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甚至超过了募投项目中唯一一项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新一代激光显示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对应的3.13亿元投资额。这也从侧面证明开展租赁类业务,给光峰科技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压力,从长期来看,公司的财务资源是否足以支撑这样的业务模式拓展,也是值得怀疑的。对此,光峰科技在回复采访邮件中表示:“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加大是业务增长的结果。”
此外,光峰科技的租赁类业务开展难度也在加大。根据招股书披露,光峰科技的租赁服务业务主要客户大地影院,在2016年结算的营业收入为261.73万元,当年末预收账款为145.58万元、无应收账款;2017年结算的营业收入为979.11万元,当年末预收账款为286.13万元、应收账款为807.36万元;2018年结算的营业收入为3736.3万元,当年末预收账款为0、应收账款为3740.53万元。从上述数据来看,光峰科技针对大地影院的结算方式逐年宽松,指向光峰科技的租赁业务在客户销售过程中的难度加大。
对此,光峰科技则在采访回复中表示:“大地应收账款较大,主要系大地资金紧张,延期付款所致。截至2019年5月末,大地已经全部清偿了前期欠款。”
资金及利息真实性遭质疑
再来看光峰科技的资金数据。其中存在着一个很大的疑点。根据各期招股书披露,光峰科技现金流量表合并口径下2015年和2016年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分别为5375.1万元和10116.1万元,而同年公司利息收入金额则仅为13.29万元,即便是在0.35%的活期利率下,13.29万元的利息收入也仅能对应3797.14万元的平均银行存款余额,显著低于光峰科技2016年初和年末的账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高货币资金余额对应极低利息收入的数据表现,与此前爆出货币资金造假的康美药业、辅仁药业等公司具有很高相似度。对此光峰科技解释为:“在存款金额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根据年初及年末余额计算的年平均余额推算利息收入,不具有合理性。”但并未否认,该公司2016年度平均货币资金余额,低于资产负债表公布的期初、期末余额这一数据推测结论。
重大合同可行性值得关注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重大合同信息,光峰科技与“深圳市火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签订了“光机引擎组件”产品的大额销售合同,涉及金额高达13180万元,合同期限约定为“未规定期限,且写明多个交货日期,但仍在履行中”。
但是从实际销售情况来看,光峰科技针对该客户销售的“激光电视光机”产品在2017年金额还多达1689.74万元,但是在签订了上述大额合同之后的2018年,销售金额则骤降至566.05万元。
对此,光峰科技回复称:“在火乐科技的订单执行中,实际发货的客户除了火乐科技自身,还包括为火乐科技提供加工服务的中富康,为火乐科技提供供应链服务的亿安仓。2018年公司对上述三者收入合计6500万元左右,显著高于2017年。”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销售数据,光峰科技2018年向“河南中富康数显有限公司”销售金额达4985.39万元,并位列第五大客户的位次,并未与火乐科技作为统一客户做出披露;但是从新签订合同信息来看,光峰科技的合同销售方仅涉及火乐科技一家公司,并未包含中富康、亿安仓等公司信息。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深圳市火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坚果智能影院在2015年完成了B轮融资之后,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扩张,但随后扩张的步伐开始放缓;不仅如此,该公司在2018年和2019年还陷入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旗下从事VR拍摄设备研制的子公司“深圳市深核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清算。